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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修订法】 延长驳回决定之答复期限等特许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修订案将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

2021.10.29

2021年9月29日,韩国国会审议通过了如延长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等利于申请人的诸多重要内容的特许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修订案。在韩国,对于发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可以请求再审查或者不服审判,对于商标申请的驳回决定,可以请求不服审判 ,但其答复期限为30天(可延长两次,每次30天),由于时间短,申请人时常感到准备时间不充分。然而,通过本次修订,对于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将会从现行的30天延长为3个月。本修订法已于2021年10月19日予以公布,并自公布日起6个月后的2022年4月20日施行。

 

本次修订旨在积极救济因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情形、最大化保障获得权利的机会,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特许法修订事项】

 

■ 扩大再审查请求和不服审判请求的期限和对象(修改特许法第67条之2第1款、第132条之17)

 
  • 对于驳回决定的答复(请求再审查或不服审判)期限,从现行的30天改为3个月
  • 不仅对于驳回决定,对于收到授权决定通知的情况,在缴纳登记费之前也可以请求再审查
  • 适用于本法施行后,收到驳回决定或授权决定之发明专利申请。
 

■ 引入分离申请制度,使得即使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收到驳回请求的决定,但若有授权可能的权项时,可以利用分离申请(新设特许法第52条之2)

 
  • 对于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如果收到驳回请求的决定(即维持驳回决定),则自收到驳回决定日起30天(包括附加期限)内,对于那些在驳回决定中未被驳回的权项、或在被驳回的权项中删除了作为驳回决定理由的选择性记载的权项等,可以递交分离申请。
  • 适用于本法施行后,对于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之发明专利申请,将其一部分权项做分离的申请。
 

■ 自动认定分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新设特许法第52条第4款)

 
  • 如果母案的优先权主张被认可,则分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自动被认定。
  • 适用于本法施行后递交的分案申请。
 

■ 放宽申请人对权利恢复的要件

 
  • 在因程序瑕疵造成的相关程序无效(特许法第16条)、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和再审查请求期限的逾期(第67条之3)、专利费(包括登记费)的未缴纳(第81条之3)的救济要件中,将现行的“不可负责的事由”放宽为“正当的事由”。
  • 对于“正当的事由”,KIPO表示目前没有具体基准,也不明确是否认可如代理人的报告遗漏等因代理人的过失引起的情形但举例说明如疾病入院、KIPO客户咨询中心的错误说明、自动转账的故障等可以成为“正当的事由”。
 

现行分案申请和本次新设的分离申请,有如下异同点,请参考:

 

 

【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共同修订事项】

 

延长不服审判请求的期限

 
  • 对于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的请求期限从现行的30天延长为3个月,以便为申请人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从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答复期限延长请求。
  • 对于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以及驳回补正决定的审判的请求时间延长为自收到驳回决定的副本之日起3个月。
 

自动认定分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

 
  • 如果母案的优先权主张被认可,则分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自动被认定,以防止因单纯的失误带来的不利影响。
  • 适用于本法施行后递交的分案申请。
 

放宽申请人对权利恢复的要件

 
  • 针对因材料提交、费用缴纳等的逾期造成的权利终止情况,将现行的权利恢复的救济要件中的“不可负责的事由”放宽为“正当的事由”,“正当的事由”与前述特许法修订事项中的理由一样。
 

扩大依职权重审的范围

 
  • 审查员在作出授权决定之后,发现明显的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在进行授权登记之前可以依职权撤回外观设计/商标授权决定,并重新进行审查。
 

[外观设计保护法修订事项]

 

再审查请求期限延长及提交对应补正的期限扩张

 
  • 针对驳回决定提出的再审查请求期限由现在的30日延长为3个月。并且,提交再审查请求时的补正期限也从现有的“提出再审查请求的同时”修改为“再审查请求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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