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1月18日起,在特许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中引入当事人之间经合议结束审判的调解制度、以及在审判初期让当事人集中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据的适时提交文件制度的修订内容进入施行,旨在于特许审判院阶段早期解决纠纷。
[调解制度]
具体而言, 由于在审判阶段引入调解制度,若在审判过程中审判长认为有必要进行调解,则可以将审判案件递交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调解委员会’)(新增特许法第164条之2、商标法第151条之2、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52条之2;准用特许法的实用新型法第33条)。目前为止,调解程序只有在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下调解委员会才可以启动,并且审判和调解之间没有制度上的衔接。然而,此次修改可以为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在必要时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审判案件递交给调解委员会而奠定了法律根据。部分合议庭的审判官可以参与调解委员会,并且递交给调解委员会的审判案件能够在自递交调解日起三个月内迅速得到其结果。
[适时提交文件制度]
根据KIPO特许审判院的现行审判程序,新的主张或证据可在审理结束前的任何时机提交,由此时常会导致案件审理进程的拖延、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发生,韩国的审判制度将有如下变更:自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适时提交主义”的制度,即根据审判进行的程度,只允许在适当时期提交主张或证据(新增特许法第158条之2、商标法第145条之2、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46条之2;准用特许法的实用新型法第33条)。新规定施行后,审判长将指定允许提交新主张或证据期限,当事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主张或证据的,审判长可以不予采纳。
为适应上述变化,特许审判院的审判运营方式也有相应的改变,而且目前已经施行。即,原来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最多可延长3~4次(每次1个月),但目前只允许延长2次,若出现不可避免地需要额外延期的情形,应事先获得审判官的同意。
因此,如果在韩国无效审判或商标不使用撤销审判等审判被请求时,知识产权负责人需要从初始阶段就与韩国代理所紧密合作、掌握案件详情,以进行有效应对。例如,应对商标不使用撤销审判时,在初始阶段需要投入大量时间以确保韩国境内的证据,因此权利人需更加迅速响应、积极应战。
尤其是,对于在韩国未委托代理人的外国权利人的案件,特许审判院需要直接将审判请求书送达给外国权利人,此时特许审判院的发文日即视为送达日(特许法第220条、商标法第220条、外观设计保护法第211条、准用特许法的实用新型法第44条),而且文件被退回后也不会重新发送,这导致外国权利人时常会错过提交答辩的期限、或临近期限也未能获取审判请求内容,只能多次延长答复期限。因此,对于外国权利人而言,更应该关注审判程序运用的变化、敏锐捕捉官方动态,以作出有效的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