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KIPO公布了针对无人驾驶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新版审查实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近几年无人驾驶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急剧增加,KIPO旨在通过制定针对性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以及申请人对于自身专利的可预见性。
新指南主要涉及韩国发明特许法(以下简称“特许法”)中的四项授权条件:1)说明书充分公开(特许法第42条第3款),2)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清楚、简要地限定(特许法第42条第4款)、3)专利适格性(特许法第2条和第32条)以及4)新颖性和创造性(特许法第29条第1和2款)。新指南的大体框架仍遵循一般的审查标准,特别之处在于,新指南中具体记载了无人驾驶汽车及驾驶相关的典型示例,为准备在韩国布局无人驾驶专利的申请人提供指导方向。
说明书充分公开条件
新指南中要求说明书应当充分记载发明内容,以使熟悉无人驾驶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了解其他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理解并利用该发明。KIPO将考虑如下事项:
- 申请当时相关技术的状态(如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制定的无人驾驶等级);
- 众所周知的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缩写成ADAS)级驾驶控制技术容易实现,无需详细描述;
- 与无人驾驶的识别、判断和控制手段相关的发明内容应当详细描述其实现手段或算法;
- 对于包含实现无人驾驶的数学公式,应当说明相关的变量及其技术意义。
权利要求撰写
根据该指南,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相关发明的特有属性,通常允许采用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
专利适格性
(1) 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理念
特许法中规定,发明必须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理念或概念有关。抽象概念、自然现象、人的智力活动、心理活动或身体行为的利用,或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
- 无人驾驶的处理步骤涉及人的决定或心理活动(例如,人类驾驶员对车辆操作行为进行比较);
- 存储介质的功能仅限于保存无人驾驶数据(例如,存储工作地点坐标、住宅位置坐标和/或驾驶员开车上班的时间等与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存储介质),不涉及与存储数据相关的任何处理或独特的记录技术。
(2) 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
如果发明违反了公共政策、法规(例如交通法)或公共道德,此项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
- 导致车辆超速的发明;
- 在不可避免的伤害/伤亡情况下选择拯救某些人而不是其他人的算法(即实施电车难题);
- 导致车辆发生事故的发明。
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
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标准,新指南中给出如下参考事项:
- 仅涉及将人类驾驶行为变为自动化的发明,可能会因驾驶相关公知常识为由被驳回(例如,当车辆接近减速带时降低速度并在通过减速带后提高速度);
- 仅涉及通过无人驾驶技术实现公共交通服务的商业方法发明,可能会因交通服务相关公知常识为由被驳回(例如,使用移动叫车应用程序的自动出租车服务);
- 仅涉及以改进无人驾驶为目的而应用最新计算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的发明,可能会因计算技术相关公知常识为由被驳回(例如,将深度学习应用于相机检测到的障碍物,进一步加强障碍物识别能力);
- 常见的ADAS技术(如ACC、SPAS、HAD、AEB、BSD、LKAS),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