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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审查指南] 韩国《商标审查标准》修订

2022.06.23

KIPO最近对《商标审查标准》(下称《标准》)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标准》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依职权再审查的标准

 

修订后的《标准》对韩国《商标法》近期出台的依职权再审查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在新制度下,在商标被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后,如审查员发现明显的驳回理由,可在商标正式注册或被撤回之前,撤销注册决定,并重新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标准》提供了“明显的驳回理由”的示例。如,审查员没有考虑到第三方商标的优先权要求,从而未能将其做为引证商标,以及所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仅由缺乏显著性的要素构成)。

 

《标准》还规定,启动依职权再审查由三名审查员决定,一旦重新启动,原来负责审查申请的审查员将继续负责再审查。

 

允许变更的范围扩大

 

根据韩国《商标法》规定,只有作出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才允许对申请进行变更。《商标法》规定允许变更的范围是:删减商品、纠正明显的拼写错误、澄清申请中不明确的陈述,以及删除附记性部分。

 

《标准》给出了判断“附记性部分”的具体标准。根据修订后的标准,如果该部分(i)在商标中所占比重极小,且(ii)无或仅有微弱的显著性,则为附记性部分。

 

修订后的《标准》还给出几个允许变更的示例,以提高审查的一贯性和可预测性。

 

可采纳的使用意图证据范围扩大

 

虽然《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但《商标法》也为基于对商标缺乏使用意图做出驳回或无效决定提供了依据。根据该标准,如果对所申请商标的使用意图持有怀疑,审查员可以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或支持使用和/或使用意图的声明。《标准》给出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示例为:(1)一件申请覆盖五个以上国际商品/服务类,(2)指定大量跨类别的缺乏关联性的商品或服务,(3)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法律禁止申请人从事的业务,(4)身为个人的申请人指定需要投入大型设施和/或实质性投资的服务,例如银行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在修订之前,商标的使用许可不被认为是证明使用意图的证据。但是,修订后的《标准》将在商标注册人管理、控制之下的他人使用认定为有效的使用意图证据,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19条是相符的[1]。因此,商标注册人如今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作为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人客观上不可能从实质上管理、控制他人使用商标,例如许可人无法律行为能力,审查员仍可能认定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

 

在修订之前,商标的使用许可不被认为是证明使用意图的证据。但是,修订后的《标准》将在商标注册人管理、控制之下的他人使用认定为有效的使用意图证据,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19条是相符的1。因此,商标注册人如今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作为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人客观上不可能从实质上管理、控制他人使用商标,例如许可人无法律行为能力,审查员仍可能认定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

 

消费者问卷调查可信度判断标准改善

 

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为确保调查的可信度,消费者调查应由可靠的调查机构采用无偏见的问卷方式进行,受访者(即有关商品的消费者)的地区、性别、年龄等应分布合理,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此外,修订前的《标准》规定至少对500名受访者进行的调查是高度可信的,但修订后的《标准》规定,必须针对至少1000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才能被认为是高度可信的,针对500名以下受访者进行的调查则不被认为是可信的。这一修订采用的是韩国特许审判院于2019年推出的消费者调查标准。

 

1 在商标注册人控制之下的他人使用也符合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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