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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修订法] 放宽单位取得职务发明要件等的相关法规即将生效

2024.03.19

在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不断增加的背景下,韩国国会通过了《发明促进法》部分条文修订案。该修订法已于2024年2月6日被公布,并自公布日起6个月后(即2024年8月7日)生效,其主要修改事项如下。

 

1.   放宽单位取得职务发明的要件

 

根据现行《发明促进法》,即使签有协议或在工作条例约定单位从员工处继受取得对职务发明的支配权,也应当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收到职务发明报告后4个月)内将是否在期限内继受对职务发明的权利书面通知员工,由于在继受通知发出之前,权利关系并不确定,可能会存在员工将对职务发明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等双重转让问题。

 

但是,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如果单位与员工事先协商并签有协议或工作条例,约定由单位继受职务发明,则自该发明完成之日起自动归属单位;作为例外情况,单位决定不继受职务发明的,应当在4个月内通知员工(修订后的第13条第1款)。

 

但是,没有订立继受取得职务发明的协议或工作条例的,单位为了取得权利,应当与员工另行达成协议,与之前一样,应在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愿意继受取得对职务发明的权利(修订后的第13条第2款)。

 

修改后的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在本修订法施行之后完成的职务发明,此前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仍适用现行法。

 

2.   为法院责令提交确定职务发明报酬所需资料制定依据

 

现行《发明促进法》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纠纷诉讼,并没有规定强制向法庭提供确定职务发明报酬数额所需证据资料的法院的文书提出命令或保密命令制度,对确定合理的报酬金额的审理存在难度。

 

对此,修改后的法律新增了文书提出命令条款(修订后的第55条之8),允许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另一方提交确定职务发明报酬所需的资料,还制定了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秘密的保密命令规定(修订后的第55条之9至11),相关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本修订法施行后提起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诉讼。

 
  • 法院可以应职务发明报酬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对方提供确定职务发明报酬所需资料,但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不在此限(修订后第55条之8第1款)。即使相关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但如果是确定职务发明报酬绝对必要的,也不能视为正当理由(修订后的第55条之8第3款);
  • 与此相关,法院可以在职务发明报酬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继续进行诉讼以外的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修订后的第55条之9)。
 

如上所述,《发明促进法》修订法通过放宽单位取得职务发明的要件,改善了单位的不便,还为法院责令提交确定职务发明报酬所需资料提供了依据。对于尚未订立继受取得职务发明的协议或工作条例的企业而言,准备此类协议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已经订立相关协议或工作条例的企业,也有必要根据修订后的《发明促进法》作出适应性的审查和修改。

 

此外,在职务发明报酬纠纷诉讼中引入文书提出命令和保密命令制度,会给今后相关诉讼程序带来不小的影响,尤其是职务发明较多或预计会发生相关诉讼的企业,有必要考虑这一制度变化,制定更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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