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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审查指南] 韩国商标共存同意制度实务指南

2024.09.25

韩国“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以下,简要介绍韩国特许厅关于该制度的实务指南。

 
  • 共存同意书的提交时间

共存同意书可以在(1)申请商标时,(2)以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近似为由,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或(3)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时,以申请书、意见书、审判请求书的附件的形式提交。韩国商标法施行规则(第26条之2)规定的提交时间如下:

 
  • 初审公告前:自商标申请之日起至初审公告或者特许厅作出驳回决定前
  • 初审公告后:对异议申请的答辩书提交期限内或者对特许厅依职权驳回的意见书提交期限内
  • 申请再审查时:在再审查申请期限内(即收到驳回决定书起3个月内)
 
  • 共存同意书的应记载事项

共存同意书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

1. 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的信息;
2. 申请商标的信息;
3. 共存同意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的范围;
4.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先注册(申请)商标以及根据同意而注册的申请商标在商标注册原簿上均被记录为与共存同意相关的商标;
5. 在先注册(申请)商标权人的签字或盖章;
6. 商标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7. 同意日期。

 
  • 不予认可的共存同意书类型
  • 附条件同意(例如,对于限制期限或韩国国内区域、排除部分法律效果等附条件的同意,不予认可。但可以限定指定商品);
  • 一揽子同意(例如,针对后续申请的所有申请商标的共存同意,不予认可);
  • 对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的标识及指定商品均相同的申请商标的同意(以是否违反一商标一申请原则为标准判断)。
 

我所将持续关注商标共存同意制度在实务上的运用并及时同步最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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