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一项修正案,规定在《特许法》和《实用新型法》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将包括“出口”。该修正案已于2025年1月21日 公布,并自2025年7月22日起生效。
现行的《特许法》和《实用新型法》只规定了“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要约转让或出租(包括展示)”产品属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并未将“出口”产品纳入其中,因此在现行法律下,针对第三方(例如在韩国境内未从事制造等其他行为而仅出口的贸易公司等)专利产品出口行为,无法直接追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或侵权罪等刑事责任,只能依赖《关税法》或《不正当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受害救济法》救济,在海关阻止专利侵权产品的出口或对其进行罚款,因此在积极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人的权益上有所限制。与之相对比的是,《商标法》在1974年进行了将出口行为纳入商标使用行为的修改;《外观设计保护法》也在2011年进行了修改,将出口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行为。
通过此次修改,今后对于出口侵权产品的侵权人也可以直接提出禁止侵害请求,索取赔偿金或追究侵权罪,从而更加积极地保护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