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Navigation
Menu
法律简讯

[案例] 韩国特许法院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发明专利侵权二审判决生效

2025.03.21

针对故意实施的发明专利侵权行为,韩国特许法院适用韩国特许法第128条第8款,作出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二审判决(特许法院2024.10.31.宣告2023-Na-11276判决)。与该判决一样,一审判决(案号:釜山地方法院2023.10.4.宣告2023-GaHap-42160)亦适用相同条款认定了惩罚性赔偿。由于当事人未向大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作为首个生效判决,其重要意义在于认定,即使侵权行为横跨修订法生效前后两个不同的时期,修订法生效后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真空锅相关发明专利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系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应适用实际损失最高可达3倍的惩罚性赔偿。

 

自2019年7月9日起施行的旧特许法附则第3条规定“第128条第8款、第9款之修订规定,自本法施行后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时适用”。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侵权行为横跨修订法生效前后两个时期的案件中该如何解释上述附则规定。此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修订法生效日之前,即使在生效日之后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以下简称“观点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修订法生效之前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修订法生效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下简称“观点②”)。现有的下级法院案件大多采用了观点①,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然而,釜山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首次采用了观点②,认定对修订法生效后的侵权行为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此次特许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同样基于观点②,认定被告在2019年7月9日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指出,旧特许法附则第3条不是“限制侵权行为性质(必须是首次侵权行为)”的规定,而是“限制惩罚性赔偿规定所适用的侵权行为范围(从修订案生效日后首次侵权开始适用)”的规定。

 

此外,一审法院将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为实际认定损失金额的1.5倍,但二审法院将其增加至两倍。自202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特许法》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从3倍提高到了5倍,体现出严厉制裁故意侵权行为的立法意图,而此次判决也将成为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人权利保护的重要契机。

分享

cLose

专业人员

CLose

专业人员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