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首次就翻新、升级和改造旧产品这一新兴趋势进行了审理,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这新趋势中,知识产权风险同样不应忽视。
近几年中,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对旧产品翻新、升级、回收和/或改造的新趋势,其目的或出于满足消费者的个人喜好或旨为磨损的商品赋予新生。然而该新兴现象正逐渐引起奢侈品及其他知名品牌所有者的担忧,因为这种做法伴随引起消费者混淆和商标淡化的切实风险,进而可能严重损害品牌商标所有者的IP所积累的声誉和商誉。
在本案中,被告为客户提供翻新服务,尤其是利用客户提供的二手路易·威登产品中的材料,制造了各种尺寸、形状和设计的包袋和钱包。被告拆解了所提供的路易·威登产品,并利用该面料和材料部分制作出与拆解产品不同的新包袋和钱包。然而,这些改造的产品在多数情况下均模仿了其他路易·威登产品的设计。
对此,路易·威登对被告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救济和赔偿损失。
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其中部分因素),最终判定涉案的翻新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
册商标“ ”和“
”,并维持了地方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路易·威登的判决,禁止使用原告的商标,并赔偿损失1,500万韩元。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即便产品需要维修,如果在维修/翻新过程中对原产品的尺寸、形状或设计进行显著改动,则展示和交付此类商品就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本案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如上图所示,带有商标的外层面料在翻新商品上仍然清晰可见。在辩护时,被告试图辩称面料上的商标仅仅是设计特征。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该商标既可以作为设计,也可以作为来源标识。
法院在审查被告使用原告商标作为来源标识的意图以及对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的风险时,也考虑了被告在翻新产品上对原告商标的使用情况。法院指出,被告通过确保在翻新产品上显著展示原告的商标,并重新设计使其看起来看原告其他产品,来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基于这些事实,法院推断出被告的意图是向其消费者提供与原告产品近似的商品,以满足消费者希望以较低价格获得类似原告奢侈品的新产品的需求,进而保障被告生意的成功。此外,法院还提到,后续普通消费者在接触到这些翻新商品时,会将这些商品上的呈现的原告商标视为来源标识。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的翻新服务未遵循原告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因此损害了原告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被告试图辩称基于可持续性的理由其不应认定为有罪。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强调尽管应鼓励升级再造,但产品被再升级再造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商标侵权。对此,法院提到被告未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混淆,尽管这并非不可能做到。法院未对该部分展开详细阐述,这给该判决的潜在限制和允许第三方提供升级再造服务的标识类型留下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另外,被告还主张其提供的翻新服务等同于消费者自行翻新个人产品,具体表现为,其客户会将个人产品提供给被告,被告根据客户指示进行改造后,再将产品归还给客户。被告试图辩称,由于自行翻新个人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其为客户提供帮助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该抗辩也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将产品翻新后提供给消费者属于商业行为,被告应承担直接商标侵权责任。
目前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正在大法院的上诉审理阶段。如果该裁决被维持,对于奢侈品及其他知名品牌的拥有者来说将是一个积极的结果,他们可以以本判决为依据,对试图通过翻新手段来“傍名牌”的翻新者采取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