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许厅(″KIPO″)发布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正案已自2025年6月16日起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 修正实务中关于整体和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相似性判断标准
在修正案生效之前‚KIPO审查员秉持固有观点‚原则上默认无论与对比设计是否实际上相似‚仅仅主张产品局部设计要素的局部外观设计‚不能被视为与主张产品全部设计要素的整体外观设计相似‚尽管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来支持该观点。
多年来‚这种做法导致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获得了重叠的权利‚并且外观设计权所有人无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为整体产品外观设计的关联外观设计(反之亦然)‚即便对比设计是相似的。
例如‚在之前的实务中‚以下两件外观设计被视为不相似‚因此不同主体可以分别获得这些外观设计权‚而同一主体却无法将其中一件指定为另一件外观设计的关联外观设计:
为了纠正这一做法‚修正案规定KIPO的审查员将根据具体情况逐一审查局部外观设计所主张的局部设计要素是否实际上与整体设计相似。
2. 明确汽车内饰外观设计单一性标准
在韩国实务中‚申请人可以为汽车的各个设计要素分别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权‚例如方向盘外观设计、控制台外观设计等‚每项设计要素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品。然而‚在修正案之前‚KIPO审查员对于两个或更多汽车内饰设计要素的组合是否可以被视为一项可授权的单一设计存在分歧‚有些审查员接受此类组合设计的申请‚而另一些审查员则予以驳回。
对此‚本次修正案明确‚如果一项设计主张汽车的各种内饰设计要素‚且这些设计要素在整体上执行一个特定功能/用途‚该设计应被视为可授权的单一设计。
KIPO在修正后的指南中以下述外观设计为例‚说明具有汽车各种内饰设计要素的外观设计可以被认定为可授权的单一外观设计:
3. 关于不认可新颖性宽限期主张时的通知
修正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主张了新颖性宽限期‚但未能提交支持该主张的必要证据材料‚KIPO审查员可以在做出审查决定之前发出通知。
在此之前‚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KIPO会在视为未主张新颖性宽限期的前提下进行审查。
修正后‚对于明显是由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的疏忽而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审查员将发出通知‚以给予申请人纠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