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正委″)以积极规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激活相关市场为名‚试图对原告公司向竞争对手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金张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在首尔高等法院获得胜诉判决‚随后又成功促使大法院(最高法院)作出驳回公正委上诉的终审判决。
收取服务密钥发放费用的行为难以认为超出了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范围
本案的背景是‚原告是一家销售用于影像诊断的特殊医疗设备的医疗器械公司‚其销售的CT和MRI设备中搭载了原告自行开发的服务软件(即‚原告是该服务软件的著作权人)。购买该CT和MRI的医院需要定期接受原告提供的维护服务‚而该维护服务使用的是原告的服务软件。
为了访问上述服务软件‚医院需要输入由原告发放的服务密钥以证明其访问权限。当医院接受原告的维护服务时‚原告会告知向其所收取的维护费用中已包含对上述服务软件的使用费。然而‚当医院接受原告以外的新兴维护公司(独立服务组织″ISO″)的维护服务时‚若医院请求发放服务密钥‚原告会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向医院有偿提供服务密钥。
对此‚公正委认为‚尽管无偿提供服务密钥是正常的交易惯例‚原告仍以有偿方式向医院发放服务密钥‚或根据是否与ISO交易进行不当的差别对待‚从而干扰了ISO的商业活动‚因此对原告作出了无偿提供服务密钥的命令和缴纳罚款命令等处分。
金张自公正委调查阶段到诉讼阶段全程代理原告‚首尔高等法院采纳了金张的主张‚作出了撤销上述处分的判决。对此‚公正委提起上诉‚但大法院最终判定驳回上诉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i)垂直整合了服务软件许可市场(上游市场)与CT、MRI维护服务市场(下游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使知识产权并收取实施费‚是否可以被视为对著作权的正当行使‚以及(ii)是否将收取实施费的行为视为不符合理想竞争秩序的″正常交易惯例″‚进而构成干扰商业活动的行为。金张主张‚著作权人获得其著作物使用费的权利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收取服务密钥发放费并未超出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范围;而根据公正委的整改措施‚无偿提供服务密钥‚实际上是将软件知识产权的价格定为零‚缺乏公允性。同时‚金张还指出‚公正委未能证明原告的服务密钥发放政策阻碍了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排除同等效率竞争对手的竞争‚但却违法地强制实施无偿提供的整改命令。
对此‚大法院判定无偿提供服务密钥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并强调在判断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理想的竞争秩序的正常交易惯例时‚应考虑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范围。此外‚大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将服务软件使用权包含在CT及MRI销售合同的交易标的物中‚因此‚如果将无偿提供服务密钥视为符合理想竞争秩序的交易惯例‚将导致强制原告无偿提供其著作物——服务软件的结果。大法院进一步指出:″著作权人获得其著作物使用费的权利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据此判定难以认为作为服务软件著作权人的原告收取服务密钥发放费超出了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范围。
大法院还指出‚若要如公正委主张的那样‚认可无偿提供服务密钥为正常的交易惯例‚就必须证明无论发放费多少‚都会对新兴维护服务公司造成排除竞争或阻碍新进入者等效果‚否则难以认为服务密钥的无偿提供符合理想竞争秩序的正常交易惯例。
基于医疗器械维护服务市场特性以及服务密钥概念的阐述策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案件可能影响原告根据服务密钥分级设定发放条件的政策‚同时也可能对原告以及未来韩国医疗器械维护服务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本案涉及医疗器械维护服务市场‚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性各异且服务密钥的概念本身也较为陌生‚因此向法庭解释这一点颇具挑战。然而‚金张积极证明了公正委提出的法理存在错误‚并且作为处分依据的″正常交易惯例″、″不当差别行为的存在″以及″限制竞争″的证据不足‚反而存在反例。
此外‚金张通过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证明″保护原告独有的知识产权——服务软件——是基于宪法和著作权法的必要事项″‚成功获得了″收取服务密钥发放费用属于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符合公平交易法″的判决。这不仅维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也明确界定了公平交易法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范围‚实现了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