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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KIPO动向] 韩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意见陈述书提交期限从2个月变更为4个月

2025.09.30

根据2025年7月11日公布的《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对于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通过提交意见陈述书及/或修改文件进行答复的期限(以下简称“意见书提交期限”)由原来的“2个月内”变更为“4个月内”。虽然如此,对于该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申请人可申请的答复期限延长制度保持不变。

 

韩国特许厅指出,此次修改的主要原因在于,韩国现行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较主要海外国家(日本、美国为3个月,中国及欧洲专利局为4个月)相对较短,此次修改旨在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专利行政服务。

 

本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即自2025年7月11日起发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其提交意见书期限均将设定为4个月。本次修改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驳回决定通知的法定答复期限(三个月)保持不变。

 

另一方面,若申请人已提前准备好了修改书/意见陈述,可在提交修改书/意见陈述的同时提交指定期限缩短申请书,从而快速获得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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