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25年8月18日以后被撤销审决并发回重审的无效案件,特许审判院已调整其审理程序:若无效请求人在特许法院阶段提交了新证据,则须向特许审判院重新提交该等证据,由特许审判院将这些证据送达被请求人(专利权人),同时给予被请求人陈述意见及请求订正专利的机会。
此前特许审判院的做法是:在特许审判院维持专利有效、驳回无效请求后,无效请求人向特许法院提起审决撤销之诉,若特许法院撤销原审查决定,判决生效后案件将发回特许审判院重新审理。对于此类发回重审的案件,特许审判院通常依职权判断审决撤销之诉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基于该证据提出的无效事由,并以与特许法院相同的理由宣告专利无效,通常不再另行给予专利权人追加陈述意见或请求订正专利的机会。
然而,在韩国的审决撤销之诉中,在审判阶段未审理过的无效事由亦可被主张∙证明并由特许法院审理(所谓“无限制说”)。因此,在审决撤销之诉中,特许法院基于与原审查决定不同的证据关系而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此类发回重审的案件中,特许审判院为与特许法院保持一致,一方面直接采纳先前审理中未涉及的主张或证据,另一方面又不给予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及请求订正专利的机会,其程序正当性曾饱受批评。
近期,特许法院在2024HEO15103号判决中认定此前的审理方式构成程序违法(2025年7月24日宣判)。以此为契机,特许审判院相应地调整了对撤销审决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但需注意的是,该等审理程序的变更仅适用于因在审决撤销之诉阶段中提交了新证据而导致驳回专利无效请求的原审决被撤销并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于不附带订正专利请求的其他审判程序(例如:权利范围确认审判)。
总体而言,此次特许法院的判决和由此带来的特许审判院审理程序的调整,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一次积极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