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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审查指南修改] 韩国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订

2025.12.24

韩国外观设计审查指南根据2025年11月28日生效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  新增外观设计部分实质审查的驳回理由

 

在韩国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根据其所属的洛迦诺分类,需进行实质审查或部分实质审查。此前,对于进行部分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且并非该领域普通设计人员可轻易从韩国已广泛知晓的外观设计中获得,该外观设计即可获得授权。

 

根据修订后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如果部分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申请明显缺乏新颖性或与在先外观设计相冲突,也可被驳回。此项修订旨在防止滥用部分实质审查制度,例如,缺乏新颖性的外观设计获得授权或已被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重新获得授权后,发出警告函。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列举了以下几种新增的驳回情形:

 

(1) 重新提交的外观设计与因异议而被撤销授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2) 重新提交的外观设计与正在进行复审程序或诉讼程序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或者与已通过此类程序确认无效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3) 同一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提交多份申请,或者一方就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提交重复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

(4) 其他情形,如审查员认定申请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或违反先申请原则。

 

2.  对收到侵权通知的当事人延长异议期限

 

经部分实质审查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的异议期为自外观设计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根据修订后的外观设计保护法,收到侵权通知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但最晚不超过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这有利于收到侵权通知的当事人应对通过部分实质审查而获得授权的仿冒外观设计,给予当事人更久的保护。

 

根据修订后的指南,以下属于当事人“收到侵权通知”的情形:

 

(1) 当事人收到外观设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以挂号信、书面警告、投诉、临时处置申请等形式发出的侵权通知。

(2) 当事人收到电子商务或内容分发平台就侵权投诉相关的通知、警告或解释要求。

(3) 其他情形,如审查员认为有必要确认当事人为外观设计权侵权通知的接收人。

 

3.  局部外观设计的名称更加灵活

 

此前,局部外观设计的名称必须是整个物品的名称(例如,“杯子”)。然而,根据修订后的指南,如果通过对申请书和附图的审查能够识别出拟申请授权的部分,则可以使用该部分的名称作为外观设计的名称。

 
  • 可接受的示例:杯子、杯柄、杯子的一部分
  • 不可接受的示例:杯角、杯沿、杯子的中心、杯子的顶部、杯子的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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