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在涉及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表述的解释时认为,若仅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在综合考虑说明书及母申请的审查过程后,这种字面含义解释可能明显不合理。因此, 在综合考量发明技术方案的内容、说明书、申请人意图以及第三方所涉法律稳定性等因素时,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表述限定于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进行解释,是更为合理的做法(大法院2025年7月17日宣判的2023HU11340号判决)。
事实关系
本案专利涉及一种“可自动清洗的净水器”,争议焦点涉及的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本案第一项发明”)及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如下:
本案专利通过分案申请获得授权,母申请与分案申请的审查过程如下。
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认为:①本案第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清洗手段”一词属于“具有清洗功能的手段”这一功能性表述。其中,按字面含义可能包含在“清洗手段”内的“通过电解方式生成杀菌物质进行清洗的手段”,并未得到说明书的记载支持;②专利权人(原告)在母申请审查过程中,为克服驳回理由,曾提交意见书主张母申请权利要求1的“清洗手段”不包含“通过电解方式生成杀菌物质进行清洗的手段”,此后才提出本案分案申请。母申请的审查过程在解释本案专利(经分案申请获得)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亦应予以考量,故该电解清洗方式属于申请人(原告)在专利保护范围中明确排除的内容。综上,若坚持按字面含义解释该“清洗手段”显然不合理。综合考量申请技术方案的内容、说明书的记载、申请人意图以及第三方所涉法律稳定性等因素后,认定本案第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清洗手段”应解释为“内部包含清洗物质或杀菌物质,通过在过滤部将该清洗物质或杀菌物质稀释于过滤水中并供给至储水罐,从而实现储水罐清洗的手段”更为合理。
因此,原审判决在涉及专利权权利范围确认的阶段,存在对记载功能性表述的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以及在解释权利要求范围时对申请过程的考量等法律原则理解错误,导致判决产生影响。故撤销原审关于确认对象发明属于本案第一项发明权利范围的判决,发回重审。
启示
关于专利发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韩国大法院持以下立场:专利发明的保护范围应依据权利要求书所载内容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通过说明书或附图限制或扩大保护范围。但对于包含功能性表述的权利要求,若严格按字面解释显然不合理(需综合考虑说明书记载及申请审查过程等因素),则可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作限缩解释。本案中, 大法院就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重申了既有立场。
此外, 本案还明确了在解释分案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亦可参考母申请的审查过程,这一观点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判决, 当专利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其在母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驳回理由的答复意见将影响分案申请的权利范围解释。因此,申请人需从母申请的审查答复阶段开始,制定贯穿母申请及后续分案申请的整体战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