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公司(境外法人)的雇员们未经许可擅自取得并泄露被害公司的工业技术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涉嫌违反《防止工业技术泄露及保护产业技术有关法律》及《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有关法律》而被起诉一案,鉴于犯罪实施行为的重要部分(密谋、未经许可的查阅、擅自带离)在韩国境内完成,故适用双罚制的被告人公司亦可视为在韩国境内实施犯罪,韩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大法院2025年8月14日宣告2022DO8664判决)。
事实关系
原审和大法院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关系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雇员们的技术泄露行为的相当部分发生在韩国境外(如台湾等)的情况下,对于依据双罚制(行为人与公司之间不可分割的关联性)而应受处罚的被告人公司,是否可以由韩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院的判断
1. 行为人与公司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 根据双罚制受处罚的行为人与公司之间,因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经营者(公司)的违法行为在事实关系上完全一致或至少共享重要部分,故在内容上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这一点在判断管辖权时应予以考虑。
2. 雇员行为的管辖权: 雇员们就泄露·获取等达成合意、查阅和拍摄工业技术及商业秘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发生于韩国境内,因此即使后续的泄露、公开、使用行为发生在境外,仍可视为雇员们在韩国境内实施了犯罪。
3. 对公司的管辖权成立:雇员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适用双罚制之被告人公司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因此,既然雇员被认定是在韩国境内犯罪,则认定被告人公司亦在韩国境内犯罪亦属合理。
4. 结论:原审根据《刑法》第2条(大韩民国境内犯罪)及第8条,认定对被告人公司适用韩国处罚规定,韩国具有管辖权的判决是正当的。
评论
本判决在明确工业技术及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中国际管辖权的范围方面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1. 双罚制的广泛适用性:公司因技术泄露受罚需满足行为人(雇员)行为与公司的行为在内容上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本判决认定,若雇员的犯罪行为始于境内,即使最终非法使用发生在境外,其起始点仍满足公司管辖权成立要件。
2. 凸显了境内行为的重要性:本判决再次确认了:在工业技术泄露案件中,若技术获取、阅览、拍摄、擅自带离等构成犯罪要件的重要部分在境内完成,则无论其后在境外的泄露及利用行为如何,均适用《韩国刑法》第2条(属地管辖原则)。
3. 严格规制对技术泄露的初期阶段行为:本判决提示企业为了防止技术泄露,应对离职前后的雇员访问系统与带离资料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即便仅为犯罪合意或初步获取数据的行为,也可能使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故应加以注意。
总之,本判决对属地管辖原则作了扩大性解释:在经济犯罪,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及工业技术泄露等这类跨境犯罪中,只要犯罪行为的任何一部分在境内实施,便可视为整个犯罪行为在境内发生,从而承认韩国的司法管辖权。此举可被理解为旨在强化应对国际性技术泄露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