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公司的Element标志商标“
”(以下简称“本案商标”)曾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后历经约十年持续努力,最终获得韩国特许审判院认可其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
HPE公司自2015年以来将本案商标持续应用于其服务器及存储产品正面,而在广告及营销材料中则主要采用无光泽的“
”形式商标,并搭配文字部分“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
)。然而,韩国知识财产处认为本案商标的“标识过于简单常见,缺乏显著性”,作出了驳回决定。

为获得因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的认可,HPE公司向韩国特许审判院提起了针对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请求。最终,尽管本案商标的构成较为简单,但仍成功获得了注册。
特许审判院依据标有本案商标产品的高销售额及市场占有率,判定该商标已在相关领域被广泛且单独使用,因而具备通过使用所取得的显著性。审判院同时指出,“
”标识的使用也对显著性取得起到了辅助性作用。尽管该标识常与HPE公司的企业商号商标“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的文字部分一同出现,但特许审判院采纳了HPE公司的主张,即其中的“
”部分在整体标识中保持独立,能够脱离文字部分而单独被识别,该特征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具有重要贡献。
最终,本案商标的成功获准注册,这对于HPE公司而言意义重大。在韩国实务中,主张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仍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尽管自2014年《商标法》修订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有所放宽——只要相关消费者能将该标识识别为特定商品的来源即可——但在实际操作中,以此为依据获准注册的案例仍然不多。这是因为,判断时仍要求申请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在形态上基本一致,且使用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须与指定商品或服务实质相同,因此审查标准依然十分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