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末,韩国特许法院相继开展了3场涉及海外当事人的在线庭审。在上述案件中,境外当事人无需亲赴韩国,即可通过网络远程参与庭审辩论。
其中首批2件,系以德国A公司与韩国自然人为当事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决撤销诉讼。驻德法律代理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出席庭审辩论并完成最终陈述。上述案件依据韩国《法院组织法》第62条之2作为国际审判庭案件处理,法院提供同声传译服务及判决书外文译本。
另有1件为双方当事人均居于境外的商标权停止使用请求上诉审案件,德国当事人与美国法律代理人均以在线方式参与庭审。双方当事人直接以本国语言进行陈述,法院提供同声传译及辩论内容确认用字幕机器翻译服务,法院不提供判决书外文译本。该案以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推进的“一般国际视频庭审”方式进行。
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在特许法院呈持续增长态势。2022年至2024年间,特许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如下:
上述数据中,亦包含原被告双方均为外国当事方的案件。
来源:法律新闻
自2018年国际审判庭设立至今,以外国语言进行庭审的案件仅有:特许法院2件、首尔中央地方法院1件,整体数量有限。然而,随着国际视频庭审系统的引入——使境外当事人无需实际出行,即可实时在线参与庭审——韩国特许法院有望发展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枢纽法院(Hub Court)”。
就前述首批海外在线参与辩论的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决撤销诉讼,特许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认定涉案外观设计属于依据在先设计可容易完成创作的设计,宣告授权无效具有正当性。
法院在判决中再次确认以下法律原则:在判断外观设计创作非容易性时,该设计所应用之物品与在先设计所应用之物品,无需必然相同或近似。同时,法院明确指出,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物品之间用途与功能的关联性;
- 基本结构及对比形态的近似程度;
- 该设计领域中借用其他物品设计的惯常做法,
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创作该外观设计时能够容易参考在先设计,则可据此否定创作非容易性。
据此,法院就异种物品间外观设计借用之容易性判断标准提供了具体的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