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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案例] 专利权故意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最新动向

2026.06.25

韩国于2019年7月9日通过修改《特许法》第128条第8款,正式引入了针对专利1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权的故意侵权行为的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24年8月21日将赔偿上限提高至五倍。虽然自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引入以来,相关判例尚未充分积累,但近期宣判的几起主要判决就惩罚性损害赔偿提出了具体的适用标准。下文将以韩国特许法院2024年10月31日宣判的2023Na11276号判决及特许法院2025年10月23日宣判的2022Na2183号判决(两案均因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而生效)为中心,剖析专利侵权“故意性”的判断标准及加重赔偿数额时的具体考量因素。

 

  侵权故意性的判断标准

构成惩罚性赔偿对象的“故意”侵权,是指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专利侵权的结果却仍持续的情形。在难以直接证明侵权人内心意思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逻辑和经验法则,通过综合审查与故意具有相当关联性的间接事实来进行推定。

 

在2023Na11276号判决中,法院将“侵权人是否曾通过与专利权人的业务往来而预先知悉涉案专利的存在”,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重要间接事实。尤其是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期间擅自启动产品生产及销售,或在谈判破裂后未经许可仍持续侵权的情节,构成了认定其具有侵权故意的决定性证据。此外,侵权人在收到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的具体警告函后,仍不停止侵权并长期持续的行为,同样是法院判定其存在故意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2022Na2183号判决中,法院将侵权人的历史行径、产品研发历程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判定故意性的核心指标。在该案中,侵权人曾在过往与权利人(本案原告兼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的纠纷中签署过一份协议备忘录,承诺“ 今后绝不再生产任何涉及原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的相关产品”。法院据此认定:自签署该协议备忘录起,侵权人在后续研发产品时,已具有明确的审慎注意义务,即应当预见到必须核实原告等同业竞争者是否存在相关权利。这一事实成为了法院认定其故意的核心依据。此外,侵权人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被判决侵犯专利权罪的罪名成立,且曾主张涉案产品系通过市场调研进行恶意模仿、而非自主研发的产物,这些事实均有力地支撑了“故意侵权”的认定。

 

同时,侵权人曾提出抗辩,辩称其产品此前已获得特许审判院“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决,其因信赖该审决才进行生产销售,因此在推翻该审决的一审法院判决宣判前,自己不具有侵权故意。

 

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侵权人的抗辩,依法认定其存在侵权故意。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对象与本案诉讼中侵权比对的对象并不相同;且该确认审判请求系在权利人发出停止侵权通知后才“滞后”提出的,加之其随后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已被依法驳回。

 

  加重赔偿计算的考量因素

在计算加重赔偿额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八项因素:(1)侵权人是否处于优势地位;(2)故意的程度及对损害发生的认知;(3)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规模;(4)侵权人的经济利益;(5)侵权行为的期间及次数;(6)因侵权行为所受的罚金;(7)侵权人的财产状况;(8)侵权人为补救损害所付出努力的程度。

 

在2023Na11276号判决中,法院以实际损害额(762,737,016韩元)为基础,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施行后即2019年7月9日之后的损害额(87,927,040韩元)的2倍计算为加重赔偿额(总计850,664,056韩元),其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法院首先重点考量了侵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优势地位关系。专利权人处于侵权人分包商的地位,且侵权人的人力及物力规模远大于专利权人的事实,成为支持侵权人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依据。

 

此外,法院在故意程度及对损害发生的认知方面认为:侵权人在知悉专利权存在的状态下与专利权人进行实施许可谈判期间擅自开始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且在收到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并在专利无效审判及消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中败诉后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据此认定侵权人系以确定性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进而,法院认为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绝非小额,且侵权行为持续期间较长、次数甚多,亦将此作为加重赔偿的考量因素。

 

最后,在考量侵权人为弥补损害所付出努力这一因素时,法院认为“虽然存在部分侵权产品的回收及协商尝试,但与回收的侵权产品数量相比,侵权人所销售的数量绝非可谓多数,协商尝试仅系应专利权人的要求被动应对,且实质性弥补完全缺失”,据此判断难以认定侵权人为补救损害付出了充分的努力。

 

另一方面,在2022Na2183号判决中,法院综合考虑故意或对损害发生之虞的认知深浅、侵权人所获经济利益、侵权期间的长短及次数、因侵权行为所受罚金、侵权人为弥补损害所付出努力的程度等因素,将实际损害额(2000万韩元)的2倍计算为加重赔偿额(4000万韩元,总计6000万韩元)

 

  未来展望

随着韩国《特许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引入及其赔偿上限提高至损害额的五倍,预计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将进一步加强,权利人的损害救济亦将得到有力强化。今后应密切关注在不断积累的判例中法院所确立的具体故意认定标准及损害计算法律适用原则等,并以此为重要参考,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1 本文通篇所称“专利”均专指“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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