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两起涉及高尔夫球场或其设计图(以下合称“涉案高尔夫球场”)是否可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件中,韩国大法院指出,即使是功能性作品,只要其组成元素的选择、布局和组合体现出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就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据此,韩国大法院推翻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韩国大法院2024da228661号判决,2026年2月26日作出;韩国大法2024da229671判决,2026年2月26日作出)。
以往判例认为,高尔夫球场整体设计,作为一种包含球场空间内各个组成部分的布局和组合的美学形象,在与功能性要素无关,且体现设计者独特表达的范围内,可认定具有独创性(首尔高等法院 2015Na2016239号判决,2016年12月1日作出;韩国大法院 2016Da276467号判决,2020年3月26日作出)。与此相比,此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功能性作品的高尔夫球场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具有参考价值。
1. 案件概述
被告(一家为室内高尔夫球场制作模拟高尔夫屏幕视频的公司)与某高尔夫球场所有者签订使用协议以后,制作了模拟某高尔夫球场的视频,并将这些视频提供给室内高尔夫球场运营商。对此,原告(设计该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公司)以被告侵犯其复制权、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等著作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 原审法院判决(否定高尔夫球场的可版权性)
原审法院认为(首尔高等法院2023Na2003078号判决,2024年2月1日作出),原告未能明确指出除功能性元素之外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涉案高尔夫球场在高尔夫球会所、进场道路和球洞的布局方面,受到山地等场地地形的限制,亦受到用户便利性和安全性等功能性元素的限制。原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发球台、球道、沙坑和果岭等基本元素在其他高尔夫球场亦普遍存在,且球洞的设计须遵守高尔夫规则和国际标准,由于球洞基本元素的布局和组合旨在实现诸如难度、趣味性和策略性等功能性目的,同时又须考虑上述地形限制,因此,难以认定涉案高尔夫球场具有作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韩国大法院判决
韩国大法院认为,涉案高尔夫球场的构成元素的选择、布局和组合所展示的整体形象,与单纯的功能性元素有所区别,形成了涉案高尔夫球场设计图的独创性表达;并重审即使是功能性作品,只要包含创作者个性表达,即可作为作品受到保护。韩国大法院一方面承认,涉案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受到高尔夫规则、场地地形和用户便利性等功能性因素的限制,但也明确指出,高尔夫球场设计者可以通过对各种元素进行多样化的选择、布局和组合,赋予高尔夫球场独特个性并使其与其他高尔夫球场或个别球洞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创作性表达受到现实限制就完全否定其独创性。
此外,韩国大法院认为,发球台、球道和沙坑等构成高尔夫球场的基本元素,即使属于一般高尔夫球场中常见的元素,但如果设计者基于球场策略、球场变化带来的乐趣或与周围景观的和谐等设计意图进行选择和布局并形成有机组合,则由于反映了创作者的独特表达,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
此次韩国大法院作出的判决指出,高尔夫球场及其设计,作为受实用功能限制的功能性作品,其独创性判断并非基于个别构成元素,而是基于反映了创作者意图的选择、布局和有机组合。此次判决参考了韩国大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da212095号判决关于游戏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飞速发展和内容不断扩展的时代,灵活地界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外延。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韩国大法院作出的判决只是认可涉案高尔夫球场可能具有独创性,但是否确实具有区别于现有高尔夫球场的独创性,还需在重审中进一步审查,因此,需要继续关注后续审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