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全体会议2026年8月20日通过的《特许法》第81条之3(特许申请与特许权的恢复申请等相关规定)修正案,已于2026年9月15日正式公布。《实用新型法》第21条及《外观设计保护法》第84条的相同内容修正案亦同步获得通过并公布。据此,因单纯失误而导致权利失效的情形,其救济范围有望得到相应扩大。
修订后的法律将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的2027年3月16日正式施行,适用对象为施行后补缴期间或补全期间届满的案件。以下以修订的《特许法》为中心进行说明。
1. 放宽救济要件:由“正当理由”修订为“非出于故意”
修订前的《特许法》规定,申请恢复特许权须以“正当理由”为要件。2022年修法时,曾将“不可归责的事由”放宽为“正当理由”,但在实务操作中,仍被严格限缩适用于诸如“因感染新冠而被隔离”、“韩国知识财产处系统故障”等特定情形,且须就此提供相应举证,导致该制度在四年间(2022年4月至2025年12月)的认可率仅约为15.6%,处于极低的水平。
鉴于上述情况,本次修订法删除了“正当理由”的要件表述,修订为“除‘出于故意’未缴纳特许费/未履行补全的情形外,均可申请恢复”。据此,因单纯失误或疏忽等常见情形导致权利失效的,亦可依本次修订获得救济,救济范围得到实质性扩大。
2. 权利恢复程序的一元化
修订前的《特许法》规定,权利恢复的程序分为以下两种:
(1) 自正当理由消灭之日起2个月以内,且须在补缴期间届满日或补全期间届满日中较晚之日起1年以内申请(须证明正当理由)(《特许法》第81条之3第1款);
(2) 自补缴期间届满日或补全期间届满日起3个月内申请(无需证明正当理由,但须缴纳2倍的特许费)(《特许法》第81条之3第3款)。
如前所述,由于对“正当理由”的认定极为严格,修订前实际上能够恢复权利的案件大多属于第 (ii) 种情况。
本次修订将要件由“正当理由”放宽为“非出于故意”,据此删除了适用必要性已大幅降低的《特许法》第81条之3第3款,实现了权利恢复程序的一元化。此外,申请恢复时所需缴纳的金额,预计将在后续的总理令《特许费等的征收规则》中另行规定。
本次关于放宽特许权恢复要件的修法,是韩国为落实加入PLT(《特许法条约》)所需相关规定而进行的首次修订。韩国知识财产处表示,将以本次修订为契机,于今年下半年陆续提出加入PLT所需的放宽规制法案,包括优先权要求期间(12个月)届满后仍可恢复优先权的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