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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案例】 特许法院:“亚瑟士韩国使用的NOVAK标记无法视为来源标示”

2021.10.29

近日,韩国大法院认定了下述特许法院判决:株式会社亚瑟士韩国(下称“亚瑟士”)即使使用世界著名网球运动员Novak Djokovic的名字“NOVAK”销售网球鞋,也无法将其视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该案件为本所代理亚瑟士获得胜诉的重要判例,现介绍如下:

 

亚瑟士与著名网球运动员Novak Djokovic签订合作协议后,一直以来在自家网球鞋产品名中使用了Novak Djokovic的名字(即“NOVAK”),例如 “GEL-RESOLUTION 7 NOVAK”、“COURT FF NOVAK”、“COURT FF NOVAK CLAY”等。对此,2019年8月,原告(“”的韩国商标权人及体育用品制造销售商)在以亚瑟士为对象向一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的基于商标侵权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败诉;二审特许法院也判断亚瑟士的“NOVAK”标记没有标示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混淆,因此不属于商标侵权。原告就特许法院判决向大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大法院在驳回上诉请求后维持了特许法院判决。

 

 

“NOVAK”标记是否被认定为描述性标记(而不是标示来源的标记)为本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之前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未被认定为作为商标使用”的案例并不多,尤其,在不存在“基于与著名人士的合作协议使用著名人士姓名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先例的情况下,亚瑟士需要证明“NOVAK”标记仅作为描述性标记使用于基于与Novak Djokovic合作的限量版产品中。对此,本所对①证明Novak Djokovic为著名选手的证据;②Novak Djokovic与许多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且相应企业产品中附记的“NOVAK”所指代的也是Novak Djokovic,与亚瑟士相同;③亚瑟士在“NOVAK”标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一并使用了Novak Djokovic的照片和亚瑟士的其他公知品牌标志“”等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和提交。之后一审及二审法院判断,即使亚瑟士产品名中标记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NOVAK”,也无法将亚瑟士产品名中包含的“NOVAK”视作商标性使用,因此不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过去在国内外难以寻找到“基于与著名人士的合作协议使用名人姓名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有关案例,而本案件作为相关首创判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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