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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讯

[修订法] 引入部分驳回制度等修改内容的韩国《商标法》于2022年2月3日予以公布

2022.03.16

为了商标申请人的便捷以及确保更多获得商标权的机会而引入了部分驳回决定制度和再审查请求制度、以及扩大了商标使用的类型的韩国《商标法》(2022年修正)已于2022年2月3日予以公布。关于“商标使用”修正事项将自公布日起六个月后施行(即,2022年8月4日);其他修正事项将自公布日起一年后施行(即,2023年2月4日)。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 引入部分驳回决定制度
 

- 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时,仅驳回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驳回理由不涉及的其他指定商品,无需请求驳回不服审判或进行商标分割申请也可获得商标权,从而大大节省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费用及时间。

- 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且该部分指定商品的驳回决定最终确定时,应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予以公告或核准注册。 

- 对于追加指定商品注册申请,也应对每个指定商品分别下发追加注册驳回决定。审查员发出驳回理由通知时,应对每个被驳回的指定商品阐述驳回理由及依据。 

- 本制度从2023年2月4日施行后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追加指定商品的注册申请开始适用。

 
  • 引入再审查请求制度
 

- 收到审查员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通知后,通过指定商品或商标补正,可以克服驳回理由时,无需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可直接向审查员请求再审查。但,敬请知悉,马德里国际商标不适用再审查请求制度。 

- 再审查请求可在自收到商标注册驳回决定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指定商品或商标补正书一并提交。

- 再审查请求被受理时,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将被视为撤销,并且再审查请求无法再撤回。

- 本制度从2023年2月4日施行后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追加指定商品的注册申请开始适用。

 
  • 扩大商标“使用”范围
 

- 传统的商标“使用”限定在以通常的商品占有、转移为前提的转让、移交等行为上,而在线提供数字商品的流通行为不符合商标“使用”的定义。 

- 修正后的韩国《商标法》中,将通过电子通信线路提供有商标标识的行为或以此为目的进行的展览、进口与出口的行为纳入《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中,扩大商标使用行为的类型。例如:在“软件”、“电脑程序”、“电子书”、“表情包”等数字商品上贴附商标并对数字商品的使用权限进行销售(例如:提供订阅服务)或上传等行为。

- 本制度从2022年8月4日施行后的商标“使用”行为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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